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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首 页 >> 投资服务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所需相关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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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审批

  审批依据:

  1、《公司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报条件:

  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材料目录:

  公司合并:
  初审需报: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公司的验资报告 ;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和简历;
  复审需报:
  (1)公司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分立:
  初审需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保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和简历;
  复审需报:
  (1)公司在全国发行的省组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办理程序:

  1、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在45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答复;
  2、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债务的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由审批机关在30日内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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