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 6、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一、提前解散终止的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 (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单方提出解散申请的;
二、期限届满终止的 (一)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终止的; (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终止的;
三、其他情况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规定终止的; (二)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终止的; 注:1、部分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的,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材料目录:
一、提前解散终止提交的材料
(一)批准解散企业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提前解散申请书(原件);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正本,副本2); 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4、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 5、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二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判决或裁决中应明确判定或裁定存在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情形;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二)缴销批准证书,制作解散回执提交的材料 1、清算报告(需经公司权力机关确认); 2、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3、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二、期限届满终止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4、关于解散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 5、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需报审批机关审核后开始依法清算。 6、清算报告(需经公司权力机关确认); 7、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
一、提前解散终止办理程序 1、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2、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期限届满终止办理程序 1、独资企业应在企业终了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开始依法清算;合资、合作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2、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二种类型的企业清算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