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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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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规定期限)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报告(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修改后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两份);
  7、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招商促进局窗口。符合条件的,市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延长;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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