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设立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5、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1、分销商品不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以及音像制品批发(如涉及,报商务部审批)。 2、从事零售业务,符合下列条件:a.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b.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c.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如超过上述面积,报商务部审批)。 3、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a.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b.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c.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材料目录: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原件; (4)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签字)、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5)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各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9)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10)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3)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14)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2、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原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原件; (4)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方资信证明(原件);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9)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10)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1)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签字)、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12)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3)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15)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7)境内外企业是否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9)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书(原件); (2)公司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独资企业则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决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合同、章程(原件); (4)进出口商品目录; (5)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8)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和上报申请表(可从www.ahinvest.gov.cn网投资政策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载)。 (9)如开设店铺,报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0)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
4、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4)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原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签字)、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两份); (11)进出口商品目录; (12)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音像制品零售企业: (1)设立申请书原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原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9)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1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招商促进局(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招商促进局窗口)初审后,报区商务厅审批。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批复同意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上报区商务厅)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