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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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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项目名称: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申请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材料目录:

  1、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原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7、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招商促进局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市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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