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材料目录: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外资企业申请表(向审批机关领取,原件);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一式两份);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需提供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4、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5、经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投资者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项目用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原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凭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复印件); 12、涉及行业许可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招商促进局窗口。符合条件的,市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