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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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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项目名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材料目录: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2、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一式两份);
  3、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5、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签字),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7、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复印件)
  8、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2)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3)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作为合同附件)(复印件);
  (4)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招商促进局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市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科室:外商投资管理科
  联系方式:0771-3221231
  监督电话:0771-58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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