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办理自用设备免税进口
设立依据
《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第201号)
申请条件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首次申请进口生产设备
企业第一次申请进口生产设备时应首先申请“项目确认书”,然后申请进口生产设备。(注:此项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一)申请“项目确认书”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和项目核准文件或企业增资批复文件和企业增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3、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两份);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5、企业自用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二)企业申请办理进口生产设备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二、企业再次申请办理进口生产设备所需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3、企业自用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书一式三份)--商务厅审批
办理地点和期限
一、南宁市招商促进局(3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 商务厅办理窗口(20个工作日)